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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代的砍腳酷刑

古代有一種砍腳的酷刑叫 “刖” !

“刖”,古時與“剕”的意相同,就是斷足。早在殷商時代即有此刑?!渡袝涡獭菲小皠|避疑赦”一句,后傳云“刖足曰剕刑?!焙笥质柙疲骸皠|,刖也?!痹S慎《說文解字》也說:“刖者斷絕之名,故削足曰剕?!敝艽奈逍?,《周禮·秋官·司刑》說是“墨、劓、宮、刖、殺”,《尚書·舜典》說是“墨、劓、剕、宮、大辟”,其中的刖和剕其實是一個意思,都是指斷足。但也有人說,剕和臏的意思相同,“臏”字作“髕”,本意是人的膝蓋處的那塊活動的骨頭,引伸為指用刀把臏骨剔去的刑罰?!秶Z·魯語》載:“中刑用刀鋸”。韋昭注:“割劓用刀,斷截用鋸”。又《漢書·刑法志》顏師古注引韋昭曰:“鋸,刖刑也。”《白虎通·五刑篇》將“剕”寫作“腓”,云:“腓者,脫其臏也?!薄稘h書·百官公卿表》顏注云:“剕,去臏骨也?!逼渌麜姓劦诫拘蹋械恼f是斷足,有的說是剔膝蓋骨,也有的說刖、剕和臏的意思相通,諸說紛壇,莫衷一是。今天,我們也難以把它們嚴(yán)格區(qū)分開來??傊?,它們都是施加于人的腿或腳使人不能行走的酷刑。

在中國歷史上,刖或臏的名稱很早就出現(xiàn)了,只不過真正實行這種刑法應(yīng)該說是從夏商時代開始。

上古時期,三苗的虐刑之一就有臏。堯舜時作象刑,規(guī)定用穿草鞋代替刖足,用黑布蒙住膝蓋并畫上標(biāo)記代替臏刑??梢?,在這時刖和臏的名稱都已經(jīng)出現(xiàn)了,但當(dāng)時中原還沒真正實行這種刑罰。夏朝開始有肉刑,當(dāng)包括刖足在內(nèi)。

到了周代,刖刑普遍施用,文獻(xiàn)中有很多記載。。春秋時諸侯各自為政,各國國君對臣下或百姓動輒使用刖足之刑,法律規(guī)定的應(yīng)受刖刑的條款也相當(dāng)繁多,如“衛(wèi)國之法,竊駕君車者罪刖”?!蹲髠鳌酚涊d,公元前六七八年鄭國刖強鉏之足,公元前六三二年衛(wèi)侯刖針莊子之足,公元前五七四年齊國刖鮑牽之足,等等。此外,公元前六七五年,楚國的鬻拳諫楚王,楚王不聽從,鬻拳就用武器進(jìn)行威脅,強迫他接受,楚王害怕,只好照鬻拳說的辦。鬻拳知道這樣威逼國君是要判死罪的,就自動刖足請罪,楚王赦免了他。楚國還有和氏得玉璞,楚王以為狂,先刖其左足,又刖其右足。和乃“抱其璞而哭于楚山之下”。齊國在景公時,刑罰特別重,受刖足之刑的特別多,以至于有“履賤踴貴”的說法。踴是刖足以后安裝的假腳,有人專門制造假腳出售。由于許多人都被刖去了腳,所以踴的價錢暴漲,鞋子的價格卻便宜了。魯國有“兀者”王駘,又有“兀者”叔山無趾。李頤集解:“刖足曰兀”。以上是齊、魯、鄭、楚、衛(wèi)等國都有刖刑的記載。秦有刖刑,稱斷足或稱斬趾。《秦簡·法律答問》載:“五人盜,贓一錢以上,斬左趾”。

春秋時將人判處刖刑時,視所犯罪行的輕重,有的刖去一只腳,有的要刖去雙腳。刖去一只腳者稱為偏刖,或者叫做“介”?!肚f子·養(yǎng)生主》篇云:“公文軒見右?guī)煻@曰:‘是何人也?惡乎介也?’”這位右?guī)熅褪莻€受過刖足之刑而后又做了官的人,他受的刖刑當(dāng)是偏刖。郭象為《莊子》作注云:“介,偏刖之名。”至于犯什么罪需要刖左腳,什么罪需要刖右腳,可能也有一定的規(guī)定。如《管子·地數(shù)篇》云:“有犯令者,左足入,左足斷;右足入,右足斷。”一般說來,較輕的罪行只刖一只腳,特別重的罪才刖去雙腳。

春秋時,也有對死去的人施行刖足的事例。齊桓公的兒子商人和邴歜的父親爭奪田產(chǎn),沒有占有到便宜,后來商人殺死齊昭公的兒子,篡奪了王位,成了齊懿公,就把已經(jīng)去世的邴歜的父親從墳?zāi)估锿诔鰜?,刖去雙足,讓邴歜作自己的奴仆。懿公又強占閻職的妻子為妃,讓閻職為他趕車。公元前六○九年夏天,邴歜和閻職一塊兒在池塘里洗澡,邴歜用鞭子打了閻職一下,閻職大怒,邴歜說:“別人奪走了你的老婆你都不生氣,鞭梢碰你一下還值得生氣嗎?”閻職反唇相譏說:“你的父親死后還被人刖足,你又能怎樣?”二人不再爭執(zhí),就一同商議,殺死了懿公,把他的尸體仍在竹林里,又一同逃走了。

關(guān)于刖足之刑在許多典籍中都有記載,受到這種刑罰的典型事例也很多。如《莊子》一書里多處談到受到刖足之刑的人,其中《德充符》篇所說的“兀者”王駘、申徒嘉等,是被刖去一只腳的。此篇中又說:“魯有兀者叔山無趾,踵見仲尼?!边@位叔山受刑后沒有了腳指頭,卻可以用腳跟走路去見孔丘,說明當(dāng)時有的人被處以刖刑時,并不是把一只腳全砍掉,而只砍去前半截。崔撰為《莊子》中的這句話作注說:“無趾故以踵行。”沈家本《歷代刑法考》據(jù)此認(rèn)為:“是則刖輕干臏者。”沈氏僅從刖叫去半截腳來斷定刖足比剔膝蓋骨的刑罰要輕,是不全面的。實際上刖足在施行時大都是把一只腳或兩只腳從腳脖處整個砍下來,其殘酷程度并不次于剔膝蓋骨。

戰(zhàn)國時,刖足也是常見的刑罰。不僅國君可以隨意別人之足,地方官吏也有權(quán)對人施用刖足之刑。趙國梁車任鄴城縣令,他的妻子去看望他,趕到那里已經(jīng)城黑,城門關(guān)閉了,梁妻就從城墻的缺損處翻過去進(jìn)了城。當(dāng)時有條禁令,如果夜里私越城墻者要處以刖足之刑,于是,梁車就嚴(yán)格執(zhí)行法律,把他的妻子刖去一只腳。趙成侯聽說這件事,認(rèn)為梁車為人不仁,就罷免了他的縣令之職。

戰(zhàn)國時著名軍事家孫臏的故事更是一樁典型的事例,據(jù)《史記》記載,魏惠王時,龐涓仕魏為將軍,他忌妒同學(xué)孫臏的才能,把他召來,設(shè)計“以法刑斷其兩足而黥之”。所謂“刑斷其兩足”,顯然是刖足的意思?!稘摲騻悺酚洿耸略疲骸皩O臏修能于楚,龐涓自魏誘以刖之?!边@更明言是刖足。但也有人說孫臏?zhǔn)艿男塘P是被剔去雙膝蓋骨。歷史上關(guān)于孫臏所受刑罰的兩種說法,具體地證明了前面所談到的關(guān)于刖、剕、臏的含義彼此混淆的情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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